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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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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38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福善;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组;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五组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38号原告:何福善,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组,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组。代表人:何社良,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五组,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五组。代表人:何盛增,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原告何福善与被告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红山村四、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何福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善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福善负担。审 判 员 贺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小莉书 记 员 陈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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