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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浩年、余文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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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704号
  • 案件名称

    管浩年、余文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管浩年;余文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管浩年,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余文才,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管浩年与被执行人余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余文才偿还原告管浩年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管浩年要求被告余文才支付利息8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文才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管浩年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057元,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余文才名下有甘A3××××格锐牌汽车一辆,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拒绝垫付评估费,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文才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5月20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余文才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文才限制高消费。6.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文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调查到被执行人余文才法院涉案较多,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057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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