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极智工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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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642号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极智工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极智工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642号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昭雪,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月,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保定极智工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极智工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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