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徐兴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0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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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044号之三案件名称
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徐兴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徐兴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044号之三申请人: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弥陀新街弥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825051464841D(1-1)法定代表人:戴东旺,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徐兴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825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兴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徐兴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19日、8月23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兴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徐兴旺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少量存款且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公司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兴旺在坐落于太湖县弥陀镇弥南街08幢1单元108、208号有两套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了手续,由于该房屋位置不明确,无法与被执行人徐兴旺取得联系,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房屋的具体位置信息,本院暂不宜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处置。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到太湖县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徐兴旺名下车牌号为皖H×××**号小型汽车办理查封手续,经太湖县车辆管理所核查,查明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5、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到被执行人徐兴旺所在村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兴旺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6、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兴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徐兴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徐兴旺除在坐落于弥陀镇弥南街08幢1单元108、208号有两套不动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太湖县恒业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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