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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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1812号案件名称
蔡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蔡某某;钱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1812号原告:蔡某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钱某某,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计1,650.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姜仁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童海珍书 记 员 向红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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