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康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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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26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康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康;柏建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玉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何建康,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柏建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康、柏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建康、柏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柏建军履行xx万元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博众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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