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8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代红光,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11层2单元1125。法定代表人:王二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法定代表人:王二龙,董事长。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4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扣划银行存款共计48489.8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7869.81元,并缴纳执行费620元。本案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二龙的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鑫,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张鑫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张鑫因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鑫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开金融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43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侯成成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申政伟书 记 员 窦晓雪-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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