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良、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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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1247号案件名称
余新良、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余新良;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247号原告:余新良,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余新良与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余新良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新良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良撤诉。原告余新良预交诉讼费596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新良负担。剩余5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阎妍审判员 何川审判员 梁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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