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廷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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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2民终2549号案件名称
聂廷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聂廷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聂廷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聂廷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4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廷远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廷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廷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聂廷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聂廷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4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廷远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廷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廷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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