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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廷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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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民终2549号
  • 案件名称

    聂廷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聂廷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聂廷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聂廷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4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廷远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廷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廷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终2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聂廷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聂廷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4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廷远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廷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廷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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