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锡峰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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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59号案件名称
无锡华东锡峰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华东锡峰锅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59号申请人:无锡华东锡峰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138233X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协达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陆峰。被申请人: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9878018X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6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仇素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华东锡峰锅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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