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特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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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特271号案件名称
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宋敏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特271号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广场)**。法定代表人:余淼,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婧,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仫佬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现住余庆县,系该行职工。申请人:沈治强,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人:宋敏,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宋敏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宋敏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沈治强、宋敏欠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008.72元及利息,由申请人沈治强、宋敏在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在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下余借款本金59008.72元及全部利息(利息金额以原告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若申请人沈治强、宋敏有任一期未按约定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申请全案执行(含未到期的部分);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庆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治强、宋敏于2021年9月9日经余庆县敖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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