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5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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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50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 法定代表人:雷金松,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掌珍,身份号码:XXX,丽水市生态环境缙云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应设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行审1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15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0元。 2021年0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保证在2022年1月底前履行15000元。2、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保证在2022年6月底前履行20000元.3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保证在2022年12月底前履行50000元.4、剩余执行款130600元由被执行人缙云县科立尔炊具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底前一次性履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吕腾威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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