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XX人民政府、盖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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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440号案件名称
大安市XX人民政府、盖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安市XX人民政府;盖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440号原告:大安市XX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50号。法定代表人:邢某,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显,吉林乾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大安市XX人民政府与被告盖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XX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安市XX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XX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大安市XX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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