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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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峰;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82号原告:陈静,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海峰,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被告: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海燕,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静诉被告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峰、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8元,减半收取计6794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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