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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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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1982号
  • 案件名称

    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静;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峰;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1982号原告:陈静,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海峰,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被告: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海燕,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静诉被告山西晶峰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峰、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8元,减半收取计6794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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