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郝小云;张蕾;白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蕾,又名白爱爱,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国,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小云与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蕾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1.2%),执行时扣除已付29000元,由被执行人白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被执行人张蕾承担,但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建国与其妻石竹叶共有的窑洞,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蕾的养老保险工资,申请执行人郝小云表示自愿等待线下评估拍卖后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郝小云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倩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亚如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144号 下一篇 党信宁、樊荷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