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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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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郝小云;张蕾;白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蕾,又名白爱爱,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国,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小云与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蕾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1.2%),执行时扣除已付29000元,由被执行人白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被执行人张蕾承担,但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建国与其妻石竹叶共有的窑洞,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蕾的养老保险工资,申请执行人郝小云表示自愿等待线下评估拍卖后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郝小云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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