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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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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91号
  • 案件名称

    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91号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冯爱芹: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爱芹、被告常新鹏、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18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冯爱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依法受理。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冯爱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协助单位反馈冻结状态已失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91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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