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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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91号案件名称
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爱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91号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冯爱芹: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爱芹、被告常新鹏、张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18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冯爱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依法受理。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冯爱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协助单位反馈冻结状态已失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91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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