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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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88号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3088号原告: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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