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熊振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3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353号
  • 案件名称

    熊振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熊振才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353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熊振才,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原阳县。关于熊振才刑事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豫07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因熊振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因在监狱服刑,暂无法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熊振才负有继续交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宪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