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洪生、陶丽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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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243号案件名称
段洪生、陶丽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段洪生;陶丽贤;大连合家欢美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243号原告:段洪生,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陶丽贤,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合家欢美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解放路83-1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Y05212H。法定代表人:代学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段洪生与被告陶丽贤、大连合家欢美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段洪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段洪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连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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