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魏银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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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105号案件名称
杨阳、魏银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阳;魏银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105号原告:杨阳,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魏银,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原告杨阳与被告魏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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