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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魏银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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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105号
  • 案件名称

    杨阳、魏银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阳;魏银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105号原告:杨阳,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魏银,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原告杨阳与被告魏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阳负担。审判员  高家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宛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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