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62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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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62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伟、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伟;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6272号之一原告:刘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086XL。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刘伟经传票传唤,在本案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员 张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钱 柯 钦书 记 员 钱柯钦(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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