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波、刘艳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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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0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彦波、刘艳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彦波;刘艳华;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彦波,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国际会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824921927。法定代表人:张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彦波、刘艳华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7)辽029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李彦波、刘艳华逾期交房违约金21734.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费22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沙包村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09)第x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6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于2021年9月18日禁止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注销和迁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限均为三年。于2021年9月26日将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xx号房产[辽(2017)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14171.22平方米]、xx号房产[辽(2016)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15473.43平方米]、xx号房产[辽(2016)大连长兴岛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14951.75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xx套房产[附《4000平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房产明细》],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帅审判员 贾宏霞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静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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