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芹、华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1224民初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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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1224民初4392号案件名称
王中芹、华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中芹;华芳芳;侯坤;崔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224民初4392号原告:王中芹,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原告:华芳芳,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系昌图县宜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坤,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崔丽男,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芹、华芳芳诉被告侯坤、崔丽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芹、华芳芳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坤、崔丽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芹、华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中芹、华芳芳负担。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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