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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芹、华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1224民初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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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1224民初4392号
  • 案件名称

    王中芹、华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中芹;华芳芳;侯坤;崔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224民初4392号原告:王中芹,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原告:华芳芳,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昌图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系昌图县宜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坤,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崔丽男,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芹、华芳芳诉被告侯坤、崔丽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芹、华芳芳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坤、崔丽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芹、华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中芹、华芳芳负担。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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