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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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883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月;刘学东;王启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李稳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乐,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月,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执行人:刘学东,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执行人:王启明,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月、刘学东、王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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