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董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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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83号之四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董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董坐;谭娜;佟恩盛;董玉凤;尚家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7853P。负责人:姜其忠,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谭娜,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佟恩盛,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董玉凤,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尚家飞,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坐、谭娜、佟恩盛、董玉凤、尚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0000元、利息58721.22元及按合同约定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2148元(已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44553.3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148元后已将余款42405.3元发放至申请人名下。已查封被执行人尚家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的汽车车籍及被执行人董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的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但该车暂未找到下落,无法进行处理。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维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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