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枫、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申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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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民申86号案件名称
张丽枫、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丽枫;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丽枫,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沙岭镇西拉拉村。法定代表人:郑朝姝,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丽枫因与被申请人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丽枫与被申请人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张丽枫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丽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鹏涛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孙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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