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26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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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26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2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家博城****C5-5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WECCP3A法定代表人曾益民。被执行人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第**办公楼之三卡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RUDDXW。法定代表人尹蕴。关于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584.4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9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铭德养老养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1.69元,该款扣缴执行费977元后,余款2934.69元退付申请人广东臻品乐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再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2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泽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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