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德宽、覃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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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172号案件名称
欧阳德宽、覃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欧阳德宽;覃国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德宽,男,汉族。被执行人:覃国清,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德宽与被执行人覃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德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执1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昔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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