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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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897号案件名称
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兴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897号原告: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小区6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映鹏,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兴梅,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安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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