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德强、辛国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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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倪德强、辛国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倪德强;辛国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辛国有,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德强与被执行人辛国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欲私下进行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昌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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