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曾渭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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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380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曾渭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曾渭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38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6183655W。负责人:黄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曾渭麟,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渭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渭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8932.17元、利息3163.25元、还款违约金7656.74元、分期手续费15539.1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渭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渭麟逾期未履行。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曾渭麟在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工资收入,每月为其保留了1200元的基本生活费。2021年9月8日本院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后,其同意待扣留的工资提取后再参与案款分配,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报结。本院认为,待扣留的工资提取后再参与案款分配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4执3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霞书 记 员 傅 超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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