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5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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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5601号案件名称
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601号 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即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8楼1#-3#、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6796R。法定代表人:何继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75号10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FGR41。法定代表人:童陆荣,总经理。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4.18元,减半收取计4102.09元,由原告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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