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振华、夏广秋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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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413号案件名称
季振华、夏广秋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季振华;夏广秋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413号原告:季振华,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兴街24号3-1-2。被告:夏广秋,男,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兴街24号3-1-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季振华与被告夏广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08-新兴街01-24#楼-312号房屋,归原告季振华继承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夏秀兰与被继承人季国东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即原告季振华、被告夏广秋。被继承人夏秀兰于2020年8月22日去世,其父母都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季国东于2021年6月16日去世,其父母都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夏秀兰、季国东去世后留有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08-新兴街01-24#楼-312房屋一处。原、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判。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08-新兴街01-24#楼-312号房屋(建筑面积77.13平方米),归原告季振华继承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永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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