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德康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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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82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德康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德康康复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82号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118号汽车东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53919478。法定代表人:周学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宁和园A区39号楼一、二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6589498K。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医院院长。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偿付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182491元,逾期利息32752.1元,本息合计215243.1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余款115243.1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本案案件受理费4529元,减半收取2264.5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负担,被执行人刘建军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给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264.5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向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别克昂科雷汽车一辆,抵顶价格138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79507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掖德康康复医院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265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26500元,同年6月30日前将下剩案件款26507元一次性付清。现申请人张掖市泰晟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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