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48号
  • 案件名称

    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虎水;李春花;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水,男,生于1962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生于1966年6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8年3月,住所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以及房产,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有车辆,已在另案中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xx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毅审判员  高峰审判员  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