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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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48号案件名称
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虎水;李春花;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水,男,生于1962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生于1966年6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8年3月,住所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虎水、李春花与张涛、天水福顺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以及房产,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有车辆,已在另案中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xx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毅审判员 高峰审判员 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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