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宁、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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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531号案件名称
赵忠宁、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忠宁;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153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宁。委托代理人:王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忠宁与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两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市某公司35%的股权。本院于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海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赵忠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知晓法院的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21870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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