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坤、马朝良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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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197号案件名称
刘元坤、马朝良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元坤;马朝良;姚沅钊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1197号被执行人:刘元坤,绰号“土狗”,男,193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朝良,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沅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人刘元坤、马朝良、姚沅钊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刘元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姚沅钊、马朝良违法所得赃款二千五百四十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刘元坤违法所得赃款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一、对被执行人姚沅钊、马朝良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姚沅钊、马朝良于2021年7月29日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270元,合计2540元,已上缴国库。对被执行人姚沅钊、马朝良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二、对被执行人刘元坤的执行情况: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刘元坤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除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元坤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元坤贵州省农信联社62×××43账户内存款1746元,用于抵扣罚金,并已上缴国库。2、已将被执行人刘元坤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姚沅钊、马朝良退缴违法所得2540元的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元坤已执行到位1746元,剩余罚金2254元、违法所得5000元应继续予以追缴,但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元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2021)黔0622执1197号对被执行人姚沅钊、马朝良已执行完毕;二、终结(2021)黔0622执119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刘元坤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元坤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吴代华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才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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