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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英、高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11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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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113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晓英、高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晓英;高迎春;陈永江;天津市蓟县永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1136号之三原告:张晓英,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磊,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迎春,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陈永江,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县永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别山镇二里店村北。法定代表人:陈永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祥,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系该公司法务工作者。原告张晓英与被告高迎春、陈永江、天津市蓟县永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14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晓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晓英负担。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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