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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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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3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彭潜,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宝峰,男,该支行北大街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朔生,男,该支行北大街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韩超,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珊,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良菊(李林之妻),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彭波,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警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袁顺玲(彭波之妻),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乡县。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超、李珊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28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核实,韩超在执行立案前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故本案未执行标的应为250000元。经本院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彭波银行存款23900元,扣划被执行人袁顺玲银行存款43596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林银行存款270元,共计67766元,经申请人同意退回被执行人彭波35000元,剩余3276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后,被执行人韩超、彭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90500元。被执行人李林名下(共有人陈良菊)位于陕西省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兴花园15号楼西单元E-802室住宅一套(西私房XXXXX号,面积209.26㎡),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彭波名下有陕XXXXX朗逸牌轿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7日),被执行人韩超名下有陕XXXXX劲隆牌摩托车(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一辆及陕XXXX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以上房产及车辆处置。六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韩超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均未搜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经本院线下对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组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现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26734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828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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