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34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彭潜,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宝峰,男,该支行北大街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朔生,男,该支行北大街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韩超,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珊,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良菊(李林之妻),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彭波,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警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袁顺玲(彭波之妻),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乡县。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超、李珊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28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核实,韩超在执行立案前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故本案未执行标的应为250000元。经本院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彭波银行存款23900元,扣划被执行人袁顺玲银行存款43596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林银行存款270元,共计67766元,经申请人同意退回被执行人彭波35000元,剩余3276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后,被执行人韩超、彭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90500元。被执行人李林名下(共有人陈良菊)位于陕西省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兴花园15号楼西单元E-802室住宅一套(西私房XXXXX号,面积209.26㎡),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彭波名下有陕XXXXX朗逸牌轿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7日),被执行人韩超名下有陕XXXXX劲隆牌摩托车(注册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一辆及陕XXXX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以上房产及车辆处置。六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韩超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均未搜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经本院线下对六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组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现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彭波、袁顺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韩超、李珊、李林、陈良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26734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828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3号 下一篇 张晓英、高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113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