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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王清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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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6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长江、王清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长江;王清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生于1982年3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清义,男,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与被执行人王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清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王清义名下保险的现金价值37525.29元,本院已冻结、扣划,足额缴纳执行费643元,剩余款项36882.29元已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清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清义名下无房产、土地及其它财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清义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有关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未征集到被执行人王清义有效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面谈形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全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振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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