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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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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483号
  • 案件名称

    王燕、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燕;邱晨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483号原告:王燕,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邱晨辉,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燕与被告邱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燕,被告邱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晨辉返还王燕借款35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邱晨辉因资金周转,向王燕借款30000元,承诺使用几天后归还,2020年10月7日,邱晨辉又从王燕处借款5000元。经王燕多次催要,邱晨辉拒不返还,王燕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邱晨辉辩称,2015年1月28日,赵会杰向其借款50000元,王燕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且王燕曾向其借款10000元,其向王燕借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是通过这种方式让王燕偿还借款。其提交借条复印件予以证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邱晨辉以买房子交契税没钱为由通过微信向王燕借款30000元,王燕与邱晨辉达成一致意见后,2020年9月27日,王燕通过微信向邱晨辉转账30000元。后邱晨辉又通过微信向王燕借款5000元,王燕回复将该钱转账至邱晨辉支付宝账户,2020年10月7日,王燕通过支付宝向邱晨辉转账5000元。经王燕多次催要,邱晨辉拒不返还上述借款,双方发生纠纷,王燕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邱晨辉向王燕借款35000元,有王燕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王燕要求邱晨辉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仅支持以3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8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邱晨辉提出王燕转给其的35000元是偿还之前借款的抗辩意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35000元系邱晨辉向王燕借款,邱晨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燕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8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晨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静书 记 员 王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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