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怡与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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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鑫怡与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鑫怡;王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原告:刘鑫怡,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王越,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刘鑫怡与被告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鑫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怡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30元,减半收取计731.65元,保全费685.30元,由原告刘鑫怡负担。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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