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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怡与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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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鑫怡与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鑫怡;王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二原告:刘鑫怡,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王越,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刘鑫怡与被告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鑫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怡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30元,减半收取计731.65元,保全费685.30元,由原告刘鑫怡负担。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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