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孟威、邓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6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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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初16301号案件名称
黎孟威、邓宇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黎孟威;邓宇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民初16301号原告:黎孟威,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邓宇杰,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黎孟威诉被告邓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孟威撤回对被告邓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孟威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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