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禚光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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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禚光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禚光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11号。负责人:吴照军,行长被执行人:禚光明,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88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禚光明名下鲁Q9××××号北汽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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