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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辰、张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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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127号
  • 案件名称

    陈雨辰、张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雨辰;张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斌,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雨辰,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陈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雨辰向申请执行人张斌偿还借款8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4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雨辰向申请执行人张斌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共计1080000元。被执行人陈雨辰当庭兑付案件款500000元,剩余58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在未履行部分内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雨辰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雨辰的限制高消费。四、查封被执行人陈雨辰名下的埃尔法3456CC小客车一辆(车牌号:陕JXXXXX)及兰德酷路泽3956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陕JXXXXX)。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斌以其与被执行人陈雨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执行费13200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陈雨辰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2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志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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