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吴亚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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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1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吴亚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吴亚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邵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亚明,男,住吉林省磐石市取柴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亚明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亚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28,207.39元、违约金(以代偿款28,20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代偿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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