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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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454号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6454号 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87561T。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南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470D。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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