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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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18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贵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贵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18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贵华,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贵华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刘贵华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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