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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翠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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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99号
  • 案件名称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翠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翠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9152262305191577XU。法定代表人:陈世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侃,男,公司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翠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无业),现租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任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任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7184.28元(截至2020年4月23日),本息共计人民币87184.28元。因任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任翠英因串宫颈癌无能力履行,其爱人田如云因欠债较多自杀,被执行人任翠英现无能力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任翠英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投资、理财产品、被执行人任翠英、田如云名下有位于施秉县房屋一套,已于2016年抵押给张飞洪偿还借款。3、查明被执行人任翠英名下有航天牌面包(旧)车一辆,车辆号码:贵H×××××,被执行人任翠英自愿将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面包车时间年限较长已无什么价值,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收任凭任翠英自行处理后还款,并承诺不要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查被执行人任翠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任翠英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江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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