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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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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793号
  • 案件名称

    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793号原告:高素香,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芝。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长兴金座八号楼后办公室一楼、二楼。被告: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10号南城国际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香与被告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素香承担。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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