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793号案件名称
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素香;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793号原告:高素香,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芝。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长兴金座八号楼后办公室一楼、二楼。被告: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10号南城国际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香与被告安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素香承担。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德荣与杨秀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特3031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34号